組織章程
最近更新在 週五, 27 十一月 2020 09:20 作者是 系統管理員 週六, 14 二月 2009 14:2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電力電子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Taiwan Power Electronics Association」(簡稱TaiPEA)。 |
第二條 |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本會以結合學術界、產業界及研究單位等電力電子相關專業人員,以促進電力電子產業升級,促成產業與國際間之合作,提昇產業技術水準為宗旨。 |
第三條 |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四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准設立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第五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反應產業意見及需求,提供政府單位制定與推動電力電子產業相關政策之參考。 二、 促進電力電子產業間之合作,以提昇產業體系之健全發展。 三、 參與國際性產業協商與活動。 四、 協助產業界對國外諮商協調窗口。 五、 舉辦及參與國內外有關產業發展與技術發展之會議與活動 。 六、 提供會員產業資訊、技術合作、檢測服務技術與各項聯誼活動。 七、 發行電力電子雙月刊與相關叢書。 八、 接受政府與民間委託辦理有關電力電子產業發展之諮詢與服務。 九、 推動與本會宗旨相符之其他事宜。 |
第六條 |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經濟部。其目的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團體會員: 二、個人會員: 三、學生會員: 四、贊助會員: 五、名譽會員: 六、永久會員: |
第八條 | 個人會員與團體會員代表均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個人會員及每一團體會員代表各為一權。但學生會員、贊助會員及名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
第九條 | 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案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已入會者會費積欠達九個月者視為自動退會。 |
第十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 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決議予以除名。 |
第十一條 |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
第十二條 |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費。 |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 本 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除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期間外,平時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 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任期及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十四條 |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
第十五條 | 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七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 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
第十六條 | 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四、 聘免工作人員。 五、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 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十七條 | 理 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由理事長從常務理事選出一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 對內總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正、副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 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十八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
第十九條 | 監事會推監事一人擔任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監察日常會務。監事會召集人因事不能 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召集 人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二十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理監事選舉,隔屆得以通訊選舉方式產生理監事。 |
第二十一條 | 理事、監事有下列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 因事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者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第二十二條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秘書長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 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
第二十三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變更時亦同。 |
第二十四條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長一人,榮譽理事及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榮譽理事不得超過理事名額,顧問不得過理事名額之三分之一。) |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 會 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 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 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開之。 |
第二十六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二十七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團體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
第二十八條 |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同時舉行,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第二十九條 |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 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 本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 二、 常年會費
三、 會員捐款。 四、 委託收益。 五、 基金及其孳息。 六、 其他收入。 | ||||||||
第三十一條 |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
第三十二條 | 本 會應於年度開始前兩個月內編具年度工作計劃及歲入歲出預算書,提經理事會通過後,送請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 過後,在年度開始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如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應先報主管機關,再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提請追認。並於年度終了後兩個月 內編具本年度工作報告書,歲入、歲出決算表、基金收支對照表、資產對照表及財產目錄表,提經理事會通過後,送請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 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於三月底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如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應先報主管機關再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提請追 認。 | ||||||||
第三十三條 |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
第三十四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
第三十五條 |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
第三十六條 | 本章程經本會九十年七月十六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九十年八月二十日台(九十)內社字第九○二五九八七號函准予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