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更新在 週二, 11 三月 2014 15:14 作者是 系統管理員 週二, 11 三月 2014 15:05
為鼓勵本國性社會及職業團體工作人員,積極從事會務工作之推動,以健全團體組織,發揮團體功能,進而加速國家經濟及社會建設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最近二次評鑑成績曾獲主管機關評鑑為優等以上之全國性社會及職業團體之現職工作人員,連續服務於該團體滿三年,且具有下列各款優良事蹟之一者,經由服務團體之理事長會過半數通過,或過半數之理事長連署推薦參加優良工作人員選拔:
(一)依團體設立之宗旨任務熱心奉獻,有優良具體事蹟。
(二)辦理政府機關指定或委辦事務,成績優良。
(三)配合政府推動政令,成績斐然,有特殊優良事蹟。
(四)其他對團體及國家社會之發展,有重大貢獻。
各推薦團體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檢送下列文件掛號內政部審查;
(一)優良工作人員推薦表 (如附件)。
(二)優良事蹟證明文件影印本一份。
(三)理事會通過推薦之會議紀錄或過半數之理事連署推薦書一份。
當選優良工作人員者,由內政部頒給獎狀,並得酌發獎金表揚,以資鼓勵。
詳細活動訊息請見附件檔案,謝謝!!